序 言
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海南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创办于1989年12月。2016年2月,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正式设立。学院面向国家体育事业和社会体育行业,以培养高素质、精技能型高水平体育专业人才为目标,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同时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反兴奋剂、运动医疗康复、全民健身、国民体质监测及发展相关体育产业等工作,为体育工作、运动队伍提供科技、医疗康复、文化教育等保障,是一所集体育职业教育、省级运动训练、体育科研三位一体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体育职业院校。
第一条 为了大力发展海南高等体育职业教育,明确与规范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学行为和自主管理,建立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
Hainan Sports Vocational College(HSVC),简称为海南体职院。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海口市国兴大道68号。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四条 学院是一所为训练、教学、管理、服务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为海南省人民政府,隶属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教育教学业务接受海南省教育厅的管理和指导,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六条 学院是不定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训练、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院着力推进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职业教育,走教、训、研结合发展道路,打造国家级体育训练基地和建设高水平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承担体育高等职业教育,竞技体育专项训练,科学研究、体育职业技能培训、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文化创新、合作办学、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开展教学、训练、科研、科学指导等社会服务活动。依法招收学生和运动员,对学生和运动员实施教育和训练。学院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院立足海南体育职业教育,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聚焦体育领域,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重点培养优秀竞技体育人才和体育行业领域的高素质、精技术技能型体育职业人才。
第十条 为实施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学院根据工作任务和职责依法开展省级专业运动队的组建、训练、竞赛和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开展海南省全民健身相关工作,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等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开展体育产业科研、建设体育科技产业园相关工作。加强与企事业合作,大力推动产教融合;加强与基础教育和全民健身教育相互促进,增强人民身体素质,大力推动体教融合。
第十三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以高职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
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四条 学院积极开展运动技术教育应用研究,推动专业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七条 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院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资产;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办学条件和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社会与学院关系。
第十九条 学院在法律法规和举办者、上级相关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制定并实施发展规划,人事管理、教练员和教师评聘、收入分配以及招生等方面享受办学自主权;
(二)根据优秀运动队规模、竞技体育任务和训练条件,制订运动员集训、招聘方案,调整优化各项目内控编制;
(三)面向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体育项目),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运动员测试)评判标准;开展毕业生就业服务;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训练比赛)计划、课程开设、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训练比赛)活动;
(五)与境外院校和有关机构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训练比赛、教师培训、技术开发、办学经验交流等活动;
(六)在省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机构范围内,自主确定教学、训练、科研和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经费、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体育、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举办者和指导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体育、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承担人才培养、训练比赛、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及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安全和谐,团结并动员全体教职工、学生和运动员推进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审议确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党的建设工作;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领导教师思想政治和师风师德工作;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校教材建设工作;涉及教师、教练等人才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把好政治关;
(三)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和支部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建设高水平职业院校中的重要作用;
(四)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五)领导学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领导学生会等学生社团,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按期召开党员(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的委员会。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纪委由党员(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训练、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
(三) 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
(四)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和教练员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教练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贯彻落实党委决定决议事项,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做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校务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依其工作规则对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人才干部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改革、评定教学成果等有关事项。
教学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院章程及其修正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人才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职能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两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和监督学院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党政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图书馆、档案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学生和运动员提供服务,保障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置以竞技体育科技攻关、反兴奋剂和医务保障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科研机构。依法依规扩大和保障体育科研机构在运行管理、科研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合作办学、合作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专业系。专业系作为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业系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专业系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教材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依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和其他专业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专业系党政联席会是专业系的决策机构,召开系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部、系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专业系务会议讨论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校企合作、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专业系主任是专业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专业系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专业系主任定期向本系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系部党支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系部党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以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同时支持并监督部门和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专业系按照专业门类及实际需要划分教研室。教研室一般由性质相近的专业组成。
第四十三条 教研室设置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系主任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教练、体育科研医务人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参加职称评审和职务晋升,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据学院规章或者聘约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院名誉,保护学院利益;
(二)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完成规定的教学、训练比赛、科研医务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提升教学、训练、科研能力,尊重、爱护学生和运动员;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依据学院规章或者聘约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为教师、教练、体育科研医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训练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学生和运动员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院重视教职员工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的提升,建立完善教职员工培训体系,强化训练、教学、科研、医务保障团队建设,鼓励和支持教练员、教师及科研医务人员等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按照体育发展和职业教育的内在要求,建设兼职教练员和教师队伍,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教练员,构建“双师”结构教学团队。
第五章 学生和运动员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运动员是经过选拔进入各项目运动队接受专项运动训练者,是竞技体育事业的重要群体。
第五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深造学习和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依据学院规章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院名誉,保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依据学院规章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运动员实行集训、试训、聘用和退役制度,依法享受体育津贴或工资、比赛成绩奖励、社会保险、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等待遇,接受相应的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院为运动员训练、比赛、学习、生活和退役安置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运动员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运动员相关待遇;
(二)公平获得参加日常训练和比赛的机会;
(三)公平获得晋升运动员等级的机会;
(四)获得国家体育总局的伤残互助保险参保和赔付的机会;
(五)公平获得留校工作的机会;
(六)依据学院规章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运动员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爱岗敬业;
(二)刻苦训练,顽强拼博,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
(三)团结友爱,并肩作战,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
(四)自觉参与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本队伍在训练、比赛和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安全;
(五)抵制兴奋剂,反对兴奋剂;自觉遵守《运动员守则》,遵守赛风赛纪;
(六)依据学院规章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本着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四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教育经费,防控分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 经批准,学院在国有银行、国家控股银行等商业银行开立账户。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院对拥有的各类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运动员和教职员工的训练、教学、科研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条 校徽为:
校徽寓意:校徽以海南首字母“hn”为切入点,设色为蓝色,寓意海洋。主体结构由上方的风帆、海浪、太阳、运动人物和下方的书本组成。象征运动员和学子勇于开拓、不断进取,体现学校以人为本,健康向上的发展理念。
学院官方网址为:http://www.hnstx.com/。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分立、合并及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经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同意,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海南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议,或者院党委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章程修订案的审核依据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分立、合并、更名、层次、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